省建设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3月24日联合下发《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通知称,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房地产估价机构变化及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情况。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但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委托人的,从其约定,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变相或随意调整收费。